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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检验检疫须知
资料来源:富汇同泰      时间:2017-11-25
一、入境前准备

    1、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了解产品国家标准要求,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原料(非动物源性)。


    2、进口商在进口前,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在网上申请进出口商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口,其中境内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文件材料,到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局办理审核手续,注册地检验检疫局审核通过后,将提交质检总局最后审核;境外出口商备案需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待质检总局审核(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境外出口商备案需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待质检总局审核(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境外出口商备案可以通过境内进口商委托办理或境外出口商自己办理。


    3、进口商需清楚的掌握拟进口食品原料所使用的原辅料及其生产加工工艺。


    4、进口商可自行按照进口原料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将拟进口的食品原料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


    5、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料需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商需制作中文标签,并对所标注内容负责。标签内容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针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二、注意事项
    1、进口食品原料标签应按照GB7718-2011的要求表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2、每批进口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高风险食品原料入境后,进口商应及时食用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登录“进口食品风险管理系统”,录入本批产品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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